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治理是补齐监管短板、深化金融革新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备化解危害,增强金融效劳实体经济能力。
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决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差别类型金融机构,具有划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决定》从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增补资本能力,以及组织机构和危害治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确的准入要求。
《决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变换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换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决定》明确,已具有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决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凭据《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治理,可以接纳相关审慎性监督治理步伐。
具体内容如下: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
准入治理的决定
国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治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备系统性金融危害,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差别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划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差别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治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运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资产治理公司;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治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包管公司、工业包管公司、再包管公司、包管资产治理公司;
6.国务院金融治理部分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划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治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治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治理的总资产未抵达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凭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划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切合相关执法、行政规则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划定;
3.有切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4.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连续增补资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危害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治理部分治理挂号,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挂号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划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凭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包管监督治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提出的要求,接纳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步伐。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换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换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其他划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划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凭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包管监督治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提出的要求,接纳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步伐。
(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切合本决定划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划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凭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治理,可以接纳相关审慎性监督治理步伐。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20年9月11日